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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二手车“无事故”承诺纠纷案

更新时间:2025-07-15 13:32:16   浏览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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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。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被承诺“无事故”的二手车,后发现该车曾卷入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,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。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。

事件经过:

2023年2月18日,张先生与某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合同,以16.4万元购买一辆某品牌二手车。合同中,公司明确保证车辆“无事故、无泡水、无火烧”。2月20日,张先生完成付款并办理了车辆交付及过户手续。

发现问题:

2024年9月,张先生意外获悉,该车在2022年11月曾发生交通事故。尽管车辆本身未受损,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。张先生认为,即使车辆性能未受损,但根据社会普遍认知,涉及人命的重大事故会严重贬损车辆价值和流通性,直接影响购买意愿。他主张自己对车辆真实状况存在重大误解,要求撤销合同,公司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。

公司抗辩:

二手车公司辩称,其在售车时同样不知晓该事故,强调车辆无质量问题、可正常使用,不同意撤销合同。

法院审理:

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:

1.“无事故”的界定与影响:根据二手车行业标准,“无事故”通常指车辆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及基本安全性能的结构性部件损失。本案车辆虽未因事故产生物理损伤,严格意义上不属于“事故车”,但曾致人死亡的事实必然对车辆价值产生负面影响。

2.卖方审查义务与信息偏差:公司在销售时虽无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,但未能尽到审慎的全面核验义务,导致向张先生提供了不完整的车辆信息。正是基于这些不完整信息,张先生才做出了购买决定。

3.构成重大误解:从消费者角度看,车辆曾涉人命事故的事实,与其“无事故”的认知存在巨大差异。该事实足以对车辆价值及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。若非存在此错误认识,张先生根本不会购买该车。因此,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。

判决结果:

金山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,判决:

撤销张先生与二手车公司签订的《机动车交易合同》。

公司向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6.4万元。

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(即车辆返还及过户)。

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现已执行完毕。

法官释法:

本案主审法官指出,二手车销售公司虽无欺诈故意,但其未能尽到审慎核查义务,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了购买决定。该判决对于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、妥善处理此类纠纷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。

  更新时间:2025-07-15 13:32:16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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